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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或表演艺术家被理解为解释或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包括音乐作品)的音乐家。第 9,610/98 号法律(版权法)吸收了《公约》关于定义表演者的概念。第3,857/60号法律规范了音乐家职业的行使,但没有对其进行定义,它只是建立了音乐家的分类,其中包括作曲家、乐器演奏家和编曲家。 不管 DJ 属于上述任何类别,我都明白——用 Walter Moraes 的话圣保罗,1976 年)来说,音乐家是“音乐艺术的代理人” ”——无论是作曲家、口译员、编曲家还是 DJ,都应有尽有。作为这门艺术的代理人,他对其进行某种类型的干预。在音乐家兼口译员或表演者的具体情况下,这种干预是通过任何乐器来介导的,无论是弦乐、打击乐器、铜管乐器、木管乐器还是声音本身。
那么,我怀疑的对象分为两个:i)电唱机和DJ使用的整套设备(CD播放器、混音器、采样器、效果处理器、计算机等)是否构成乐器? ; ii) 作为一种工具,DJ 进行的干预的性质是什么。 仅凭观察就可以回答以下 电报数据 问题:是否存在预先录制的作品,在电唱机上通过机电方式演奏,以及DJ干预其执行,操纵甚至改变原始录音,以便产生新的声音,电唱机当然就变成了乐器,其操纵者就变成了音乐解释者(或表演者)。 个人操纵预先录制的声音的例子证明了这种考虑的合理性,特别是在所谓的具体音乐中,自 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与 Pierre Schaeffer(法国)等作曲家一起,发展了作为声音结果的具体音乐的概念由传统乐器或自然声音预先录制,然后进行操作和组合以进行演示。
电子音乐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在这种情况下,预先录制的声音是由电子乐器(例如合成器)产生的(来源:ZAHAR 音乐词典,1982:具体音乐和电子音乐条目)。 尽管这可能引起一些人的担忧,但事实是,任何物体,从一根棍子到最复杂的设备,以任何方式产生可以被描述为音乐的声音,都是一种乐器。在这方面,记住某些国际公认的音乐家总是没有坏处的,例如 (仅提及几位巴西人),他们用最不寻常的物体创作音乐,例如骨头、家用器皿、陶瓷花瓶、塑料管等。 确实,尽管许多 DJ 受过扎实的音乐训练,但许多训练有素的音乐家仍然拒绝将 DJ 的活动等同于音乐家的活动,就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某些类别的音乐家(例如打击乐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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